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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覃*与被告张某某、黄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张某某、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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