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XX诉被告周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XX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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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Ο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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