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柴某某与被告瞿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某、柴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某某、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6元,依法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瞿某某、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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