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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辰民一初字第562号瞿某某、柴某某与瞿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柴某某与被告瞿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某、柴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某某、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6元,依法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瞿某某、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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