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凝诉被告和芳*、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凝请求判令:1.被告和芳*支付赔偿金11000元及违约利息400元;2.被告李**对被告和芳*的上述赔款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清偿上述赔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周*凝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