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杨**与广州市天**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和芳*、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太平洋财**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与蒋芷柔等健康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37号上诉人蒋**与被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李**等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大军与三维**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樊达道、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