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强诉被告曾**、邓**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袁*强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袁*强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雷**与罗**,韦*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王**与韦善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何**与周*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蔡**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区福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夏**,王**,区**,黎**,李**,区家伟,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诉被告覃**、覃远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夏**与被告纪勇博、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