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荔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邓**
本院认为
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荔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蒋**与唐**、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裁定书
陈**、罗**与廖**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陶**与陶**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韦善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雷**与罗**,韦*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曾红贵,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周*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