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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奇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蔡**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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