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奇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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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雷**与罗**,韦*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曾红贵,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何**与周*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区福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夏**,王**,区**,黎**,李**,区家伟,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诉被告覃**、覃远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夏**与被告纪勇博、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