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韦善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申请执行韦善存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韦善存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荔**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