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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陶**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与上诉人陶**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关**、庄**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担任记录。上诉人陶**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陶**在二审提供了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陶**、上诉人陶**分别预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陶**、上诉人陶**各1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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