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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杨**、一审被告杨*健康权纠纷再审申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杨**、一审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桂林**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因犯罪行为致伤残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法院支持,适用法律错误;桂林**鉴定所(2012)法医鉴字第722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客观、结论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据此撤销一审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判项内容错误。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支持申请人获得精神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伤残而请求精神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问题的批复》提出: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另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法院u003c;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法律规定,只要受害人的损失是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无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审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审判机关依法判处被申请人杨**有期徒刑九个月,已对其实施了刑事制裁。致害人从精神上、肉体上受到应有的惩罚,对被害人也是一种精神抚慰。因此,杨**要求被申请人杨**赔偿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根据《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故,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中包含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内容的判项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如前如述,申请人请求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赔偿无法律依据,因此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势作出残疾等级评定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且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委托桂**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该鉴定意见可认定其证明力,二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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