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与上诉人唐**、佘**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和代理审判员邓**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担任记录。上诉人蒋**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上诉人唐**及上诉人唐**、佘**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必要的诉讼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原预收上诉人蒋**3909元,预收上诉人唐**、佘**1776元,由本院分别退回上诉人蒋**3909元和上诉人唐**、佘**177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