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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黄**与唐**、新疆石**责任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黄**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和代理审判员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邢**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唐**的委托代理人唐忍,一审被告中缅天然气管道工程第四EPC合同项新疆油建施工项目部及其一审被告新疆石**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一审被告河南中拓**有限公司及其一审被告齐**的委托代理人黄*开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广西**研究所宏鑫爆破工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追加永福永发爆破作业服务站为当事人。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元,本院予以退给上诉人刘**、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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