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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与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阮花诉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5.5元(原告缓交),由原告阮*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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