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陈**、陈**申请执行付**、付**、付松柏、付**、付**、付**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1607号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1607号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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