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钟*等与钟有、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钟*诉被告钟有、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钟*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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