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钟*诉被告钟有、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钟*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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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颜**与全州县咸水乡人和小学、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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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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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窦**、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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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汤*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陈**等与付**、付松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