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陈**、陈**与付**、付松柏、付**、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全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付**、付松柏、付**、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付松柏在广西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付松柏在广西全**石塘支行的存款66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