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淑銮申请执行窦**、谢**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对(2014)全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全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伍**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颜**与全州县咸水乡人和小学、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钟**、钟*等与钟有、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石桂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蒋**与戴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汤*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陈**等与付**、付松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