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窦**、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淑銮申请执行窦**、谢**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对(2014)全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全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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