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二妹依据(2014)兴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石桂姣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标的:495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桂姣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并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扣划,现已将执行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石桂姣,申请执行人何二妹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