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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田**因健康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12)山法民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田**系邻居。2011年12月9日19时许,田**与陈**在教师新村移民联建房因屋顶漏水商讨补漏方案时发生纠纷,之前田**在其楼顶自行搭建了一个棚子,经陈**之夫举报后被相关部门拆除。田**、陈**在纠纷中均不同程度受伤,田**受伤后到巫**民医院门诊治疗十余天后又住院治疗7天,开支医疗费11050.10元,鉴定费1650元、另有50元无发票。田**的损伤程度经巫山县司法鉴定所鉴定系轻伤,每次义齿安装费共需3200元,每八年更换一次。陈**受伤后已另案主张其权利。

田**诉称,2011年12月9日19时许,田**与陈**在教师新村移民房因屋顶漏水商讨补漏方案时发生纠纷,陈**将田**致伤,经巫山司法鉴定所鉴定田**的损伤程度系轻伤。现要求陈**赔偿田**医疗费11050.10元,护理费1100元,误工费21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1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29449.10元。

被上诉人辩称

陈**辩称,纠纷的发生是陈**举报了田**的违法行为而引起,双方有互殴行为,田**主张的赔偿计算有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田**与陈**作为邻居,本应和睦相处,有问题应采取合法有效途径解决,但双方却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在纠纷中分别将对方致伤,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田**所受损害陈**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应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医疗费11050.10元,鉴定费1650元(不含没有发票的50元),误工费280元(7天×4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7天×20元/天),应属合理费用,予以支持。田**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根椐鉴定意见每次义齿安装需3200元,本院确定支持一次的费用,如以后需更换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其权利。以上共计16320.10元应列入赔偿范围。结合双方的过错及损害后果,衡平损失及责任,本院酌定由陈**承担应赔偿费用总额的50%,田**自负50%。根据双方的责任划分,陈**应赔偿田**8160元。田**主张的护理费11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田**的受伤程度、无医疗机构及鉴定机构是否需要护理的意见、在纠纷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院均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由陈**赔偿田**8160元。二、驳回田**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后十日内支付到巫**民法院在巫山**分理处开户的50001253900050200865标的款帐号上。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田**、陈**各负担100元。如果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由陈**负担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陈**直接致上诉人轻伤,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自己承担50%的责任不公平。

陈**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驳回田**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次纠纷是因陈**之夫举报田**的违法行为,田**怀恨在心,怀有报复心理所致,田**的过错更大,一审按50%划分责任显示公平。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责任划分是否恰当。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双方分别复述了一审的相关证据并发表了与一审相同的质证意见。二审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田**、陈**作为邻居,本应互相关照、和睦共处,出现问题采取合法途径解决,但双方在协商解决房屋漏水方案时,均不冷静,相互争吵,继而发生抓打,并致伤对方,双方均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虽然田**自行在其天楼上搭建的棚子因陈**的丈夫举报而被有关部门拆除,但本次纠纷发生于举报拆除之后,业主协商屋顶漏水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因此,陈**认为田**系打击报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田**对纠纷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田**要求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也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根据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陈**负担100元,田**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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