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向江*,李**等与邵*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互**有限公司、汪*、邓**、汪**、向**、李**、毕**、应飞、吴*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万**初字第04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互**有限公司、汪*、邓**、汪**、向**、李**、毕**、应飞、吴*于2015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互**有限公司、汪*、邓**、汪**、向**、李**、毕**、应飞、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庆互**有限公司、汪*、邓**、汪**、向**、李**、毕**、应飞、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上诉人重**)有限公司与汪*、邓**、汪**、向**、李**、毕**、应飞、吴*连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