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甲与重庆裕**有限公司,重庆三**有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甲与被告重庆裕**有限公司、重庆三**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甲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甲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00元,减半收取1014.00元,由原告邹*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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