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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隆规与陈**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冉隆规因与被上诉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酉法民初字第0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冉隆规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冉隆规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冉隆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冉隆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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