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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向华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明诉被告向华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明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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