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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