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谭**诉被告谭**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谭**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谭**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王**与王**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熊*、胡**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廖**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某甲与廖**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冯**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任某某、任云礼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龙兴碧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朱**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家政与王**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代德胜与谭*,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