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诗平诉被告熊*、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诗平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诗*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曾诗*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曾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