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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熊*、胡**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诗平诉被告熊*、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诗平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诗*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曾诗*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曾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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