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付*元诉被告张**、冯**、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元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海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付海元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付海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