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何**于2014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告黄**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何**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