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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吴**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诉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李**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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