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付海元、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冯**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王某某与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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