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张*、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原告陈**已预交464元),减半收取为464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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