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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牟*与胥*甲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甲诉被告胥*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庹**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任*甲的法定代理人任*乙、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星,被告胥*甲的法定代理人胥*乙、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甲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原告任某甲已预交381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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