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诉被告王**、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王**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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