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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重庆双**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李**、重庆双**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陈**预交2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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