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华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余*华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余**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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