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华*诉被告庹**、张**、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华*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华*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原告曾**已预交424元),减半收取为424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