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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庹俊卿,胡**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华*诉被告庹**、张**、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华*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华*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原告曾**已预交424元),减半收取为424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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