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徐**、许**、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唐**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