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06491号民事判决,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孙**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