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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朱**与朱**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朱**因与被申请人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朱**、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朱**、朱**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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