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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