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与被上诉人姚**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永法民初字第0264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代*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代华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