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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重庆展**限公司,张**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张**、重庆展**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福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展**司之间有承包劳务的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属于特种行业,安装人员需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申请人无相关空调安装资质,展**司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张**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庭审中举示的“收条”,结合周**、展**司的陈述,可以认定展**司将真爱西餐酒廊渝中区分店的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调试工程发包给周**具体施工,周**手下工人系为周**提供劳务。展**司与周**之间已形成承包关系,周**与其手下工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周**系接受劳务一方。周**在接受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做好安全防护和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职责,对造成张**受伤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展**司对周**是否具有相应的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资质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且在周**等人具体施工过程中也未尽到做好安全防护和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职责,故对造成张**受伤的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审中,申请人周**无新证据推翻一审事实认定,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周**认为张**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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