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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限公司与明**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铁二**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明兴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3)永法民初字第06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中铁二**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和判决,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有新的证据和事实,足以推翻原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关系,申请人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导致被申请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判决并无不当。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7号)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依据上述规定判决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四川省天**务有限公司在没有为被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承担直接向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并扣除了本案中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此不能推翻本案判决。

综上,中铁二**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铁二**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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