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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应中与杨**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田应中因与被申请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田应中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未认定其提出的医疗费、续医费错误。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生产队返还强行没收的财产,判决杨**给予续医费。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杨**提交意见称:其并未殴打再审申请人田应中。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田应中的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请求法院判令杨**赔偿医疗费及续医费所提出的理由是2013年9月4日杨**对其进行了毒打,但其在原一、二审及申请再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杨**在当日对其身体有侵害行为,故一、二审法院未予主张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再审申请人田**提出的要求生产队返还其被没收财产的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故田**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田应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田应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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