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唐**、唐**、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部违法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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