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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限责任公司与唐**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16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市**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事故发生地及公司实际办公地为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东田科技孵化园C4栋3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重庆市**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街70-1、70-2号J座2楼,故被上诉人唐**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限责任公司称其实际办公地为重庆市江北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东田科技孵化园C4栋3层系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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