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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李**,钱**等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涂晓容、李**、钱路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责任划分不当;钱路成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认定钱路成在纠纷中劝架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请求的护理费、续医费等费用,未全部支持其误工费存在错误,对其不公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二审法院综合审查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治安调解书、谢**的门诊病历、住院病案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后,认定涂晓容、李**在纠纷中致伤谢**,应承担侵权责任。谢**认为钱路成也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钱路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谢**因问路与涂晓容、李**发生口角和抓扯,自身存在较大过错,二审法院结合纠纷起因,判决由其自行承担40%的损失并无不当。关于谢**的损失数额问题。二审法院结合病历、医嘱、谢**的具体伤情等情况,对其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酌情予以主张,对谢**关于护理费、续医费、其余误工费等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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