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重庆达**限公司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重庆达**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35号民事判决,刘**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向上诉人刘**送达了非税收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92.4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刘**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