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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宋代齐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钟**因与被申请人宋**、原审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钟**申请再审称:本案中的司法鉴定意见结论是依据错误的诊断证明和病历作出,故其结果也是错误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审法院关于被申请人主要收入来源、残疾赔偿金标准、其女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以及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的认定依据不足;申请人在本案中不存在指示及选任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司法鉴定意见经过双方质证,且申请人并无足够证据予以反驳,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再审申请人钟**及原审被告张**均否认邀请宋**到其门市进行粉刷,但未举示证据合理解释宋**在钟**的门市内进行粉刷并跌落受伤的事实,故原审法院认为张**在代钟**管理门市粉刷事项中,对宋**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贸然施工采取放任态度,对宋**受伤一事具有一定过错,判决由钟**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因宋**居住在城镇的事实有居委会证明,宋**的女儿年龄尚幼,通常应跟随父母生活,故原审法院对宋**的残疾赔偿金及其女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亦无不当。

综上,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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